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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时打架,把别人的手机扔到卫生间马桶里是盗窃吗?

2025-09-25103

今天,我们律师事务所来了一个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说他的儿子刚刚被拘留了,涉嫌的罪名是盗窃。“盗窃罪”对我们来说是再普通不过的罪名,但是经过这个当事人对整个事件经过的描述,我们几个同事一致认为,办案机关给这个孩子定盗窃罪似乎有待商榷。让我们来看看事情的经过:

这个当事人的孩子和几个朋友一起在饭店吃饭,喝了不少酒,期间估计是酒精的作用和隔壁桌的几个人发生了口角,这个孩子一时气不过,加上喝了不少酒,将对方其中一个人放在桌子上的手机拿起扔到了饭店卫生间的马桶里,后来被发现,手机主人报警后这个孩子被拘留,涉嫌盗窃罪。

听到这个当事人的描述,我们的第一反应是如果当事人描述的事情经过属实,把这个孩子定盗窃罪是有些问题的。因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这个孩子当时主观上没有想非法占有手机的故意,仅仅是为了泄愤而将手机扔进马桶,没有基于占有为目的将手机藏匿、转移。而且据当事人说,手机主人发现手机丢失后马上让朋友打电话,听到手机在垃圾桶响起,马上就发现了丢失的手机。按照正常的逻辑,如果这个孩子真的想把手机占为己有,在拿到手机后应该会想办法关机后藏到相对不容易发现的地方,而不应该将手机扔到马桶里,因为这样做他自己也无法使用无法得到这个手机了。

如果这个孩子真的涉嫌犯罪了,我们认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可能会更准确一些。

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罪的一种。这个罪的构成要件是: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犯罪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但是破坏某些特定的财物,刑法中另有规定的,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本罪,而构成其他罪名。

2)在客观上表现为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毁灭是指毁灭财物的存在,使之全部丧失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受到破坏,但不完全丧失其使用价值。

3)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并且具有毁坏公私财物的目的。

但是根据当事人的描述,涉事手机应该并没有损坏,因为仍然可以接听电话,但因为扔到了污秽之地,对手机主人可能会从心理上产生厌恶之情而不会继续再使用。经过初步鉴定,该手机原购买价值为7000元左右,现值3000元左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办案机关将孩子定性为盗窃还是有些不妥的,当然现在的罪名还不是最终的罪名,在办案过程中,还有可能对犯罪罪名进行更正,最终以法院的认定为准。

其实,我们在工作的时候,会遇到很多让人无法理解的纠纷和犯罪,这也说明了人性真的是很难捉摸。这个世界到处充满了形形色色的故事,有开心、有幸福、有痛苦、有挣扎,也有很多的意外也许这就是这个世界赋予我们的多姿多彩,如果我们每天的生活都是一个颜色的,可能也没有那么丰富了。但是不管怎样,我还是希望我们的生活能充满更多的和谐和正能量,每个人都会生活的很美好。

说案子说到跑题儿,只是觉得我们的生活中不应该只有工作上的事儿,还应该有更多其他的故事让自己更丰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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