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不处罚 检察意见书推动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
五华检察院发出全省首份
建议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书
“希望你能珍惜法律给予你不起诉的机会,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从该案中深刻认识到错误并吸取教训……”
11月29日,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检察官对被不起诉人王某进行了严厉的训诫,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了首份《检察意见书》,建议对王某给予行政处罚。据悉,这是全省首份建议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书。
训诫会上,检察官对被不起诉人王某宣布了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对其进行了法治教育和训诫教育。王某深刻认识盗窃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作出了深刻的忏悔发言。
“经过这次教训,我现在深刻认识到盗窃的违法性,我会吸取教训,珍惜检察院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五华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吴云峰介绍,今年4月,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本市五华区茭菱路先后三次盗窃了李某店铺内的待售香烟。
公安机关于11月9日将此案移送五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最终决定王某相对不起诉。
为避免处罚失衡,防止不诉了之,承办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王某作出相应处罚。
吴云峰称,在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背景下,检察院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把起诉关,对应当严惩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同时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充分释放司法善意,逐步提升相对不起诉案件数量,在此情况下,如何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显得尤为重要。
为防止“不诉了之”,围绕“不起诉不等于无责”,五华区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发出全省首份建议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书。“训诫+检察意见”,训诫王某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相应处罚,避免了被不起诉人逃避行政处罚,不仅规范了司法行为,而且实现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无缝对接。”
下一步,五华区检察院将结合办案实际,主动延伸检察职能,能动履职,积极探索推进不起诉决定的“后半篇文章”,最大限度发挥检察机关在修复社会关系方面的积极作用,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探索和推动社会治理。
检察建议书与检察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